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綜觀勞動基準法(下稱勞基法)上法定解雇勞工事由,除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範「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」外,第11條第5款亦規範「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」。二者之差別從司法實務上可知,
現今女性受教育程度及就業服務機會已大幅提升,政府亦提倡友善職場措施,然從大多數情況女性會進入婚姻、家庭,女性會有懷孕生產、進而育兒之階段,對於女性在職場之升遷受有一定之影響,例如男女同工不同酬之現象多
我國個資法與 GDPR 皆來自OECD個人資料保護八大原則,故二者具有相似之處。GDPR 第 7 章「合作及一致性」、第 10 章「授權法及施行法」、第 11 章「最終條款」,屬歐盟會員國之間合作機制
讓與擔保並非法律上明文之物權類型,此係為因應工商社會之需求,所創設之一種非典型擔保制度。隨著實務及學說長年演進發展,在司法實務上逐漸成熟,依民法第757條除外規定,得依習慣法創設物權,讓與擔保似得解釋
關於子女教養照顧之擔憂,有以下幾點: 萬一離世太早,如何保全子女的財產不被挪用? 夫妻談離婚,如何保障子女? 如何為身心障礙子女保全及管理財產,並給付照顧費?
我國不動產市場上常見借名登記契約,早期實務見解否定借名登記契約之效力,後期實務見解肯認契約之效力,認該契約為無名契約、債權契約,又因借名登記契約法無明文,其發展仰賴司法實務之判決累積,最高法院對於借名